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食品標簽、說明書不符合法律規定,是否影響食品安全,購買者能否主張十倍賠償?近日,北京房山法院審結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,認定進口紅酒雖有中文標簽,但經鑒定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,應屬于來源不明商品,存在食品安全問題,最終判決商家賠償消費者十倍賠償。
2021年3月,張某在某煙酒專賣店分兩次購買四箱某進口品牌紅酒,并拍攝錄制了全過程。后發現該酒可能為假酒,故與店長溝通。店長稱酒是老版本,所有的酒都有鑒定報告,不同意退款。后張某將該專賣店舉報至工商所,經工商所組織鑒定,四箱紅酒全部為假酒。工商所對該專賣店作出《行政處罰決定書》,張某將該專賣店起訴至法院,要求專賣店承擔十倍賠償的責任。
店家辯稱,雙方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,張某買酒并非用于滿足生活消費,而是打假牟利,舉報至工商所的目的也非維權而是獲取證據,案涉紅酒從正常途徑進口,檢驗合格,有中文標簽,店家不存在銷售假酒的主觀故意,不同意十倍賠償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一是案涉紅酒涉訴商品雖然使用了中文標簽,但根據工商所組織商標權利人鑒定的結果可知,涉案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,屬于未經授權但標注某品牌的情形,屬于來源不明的產品,即使專賣店提交了涉案產品的進口報關單據及檢驗檢疫證明文件、衛生證書等材料,也難以據此認定涉案產品系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。涉案紅酒違反了《食品安全法》與國家強制性標準GB7718-2011《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》,應屬不得進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。
二是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張某所購涉案商品為打假牟利,故張某應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者。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》第三條規定:“因食品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,購買者向生產者、銷售者主張權利,生產者、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!睂Yu店抗辯張某為職業打假人的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不予采信。
最終,法院判決專賣店退款張某酒款28480元,并按照價款金額的十倍賠償28.48萬元。
來源:北京日報客戶端
